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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光伏产业健康的金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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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新一轮能源革命中,光伏已成为当前及未来新能源发展的主要方向。为加快光伏产业发展,全力打造 " 世界光伏城 ",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落户奖励支持】对新引进国内光伏行业出货量排名前五位企业投资的光伏配套项目,给予落户奖励 300 万元;对新引进国内光伏行业出货量排名前六至前十位企业投资的光伏配套项目,给予落户奖励 200 万元。(排位以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数据,或经其调研认定后的数据为准)

第二条【平台建设支持】鼓励配套企业入驻光伏配套产业园,对购买经开区区属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定价 10% 的补贴;对租赁经开区区属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在前三年给予租金补贴。对有项目用地需求的,根据亩均固定资产投入、亩均税收效益等指标,经项目评审后可以单独供地。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持】对新引进的光伏配套企业,自投产后五年(含投产当年)内,年度新购设备投资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给予其新购设备投资额 3% 的奖励,年度新购设备投资额达 3000 万元以上,给予其新购设备投资额 5% 的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条【产业补链支持】新引进的项目属于填补上饶经开区光伏产业链空白的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 100 万元。

第五条【扩大再生产支持】鼓励光伏配套企业技术改造,新引进入园的光伏配套企业在投产后 5 年之内,年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新增设备额达 1000 万元以上,可享受技术改造奖励。企业在改造完成后,当年或次年生产性税收同比增长 5% 以上、10% 以上、20% 以上的,可分别按其新增设备投资额的 2%、4%、6% 给予技术改造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对新引进的光伏配套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次年度起的前三年和后两年,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分别提取项目企业所缴生产性税收对上饶经开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100% 和 50% 资金,奖励给项目企业用于支持项目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市场拓展支持】区内配套奖励:鼓励区内光伏组件企业在价格、质量相等的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光伏配套企业。区内光伏组件企业采购区内生产的光伏玻璃、背板、胶膜、焊带、硅胶等光伏组件主要辅材的,对销售方(购销双方不能有股权关系,不属于关联交易)按采购总额(以发票金额为准)的 0.5%(上限各为 200 万元,达上限后,后续年度不再奖励)给予奖励。

区外拓展奖励:支持区内光伏配套企业向区外进行业务拓展。新引进的光伏配套企业,在产能提升期自带订单产品销售给区外光伏企业的,按其销售收入的 1%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达上限后,后续年度不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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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升级支持】对新引进光伏配套企业成功在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5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不重复奖励;首次获得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资助 3 万元。

鼓励光伏配套企业建立光伏行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对新批准的站点运行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站 70 万元、6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国家、省新批认定为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的光伏配套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晋级补差;对主持或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第八条【研发创新支持】新引进的光伏配套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项 3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限额 30 万元。

企业单独拥有专利权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江西省专利奖,上饶市专利奖,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8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专利获得不同等级奖的,按最高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光伏应用项目支持】实施 " 订单式 " 招商,鼓励 " 一个中心、五大板块 " 实施光伏道路、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等。至 2022 年,各板块各打造 1 条光伏应用示范道路、建设 2 万平米厂房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应用,总项目装机容量 15 兆瓦以上。

第十条【企业成长支持】对新引进的光伏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提取资金分别给予企业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万元

一、充分认识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我国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缓解可再生能源企业困难,促进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更好履行我国对外庄重承诺的必要举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以审核公布的补贴清单和企业应收未收补贴证明材料等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企业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为上限自主确定贷款金额。申请贷款时,企业需提供确权证明等材料作为凭证和抵押依据。

四、对补贴确权贷款给予合理支持。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具备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与既有开户银行沟通合作。相关可再生能源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资金压力自行确定是否申请补贴确权贷款,相关银行根据与可再生能源企业沟通情况和风险评估等自行确定是否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均由双方自主协商。

五、补贴资金在贷款行定点开户管理。充分考虑银行贷款的安全性,降低银行运行风险,建立封闭还贷制度,即企业当年实际获得的补贴资金直接由电网企业拨付给企业还贷专用账户,不经过企业周转。可再生能源企业与银行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需在银行开设补贴确权贷款专户,作为补贴资金封闭还贷的专用账户。

六、通过核发绿色电力证书方式适当弥补企业分担的利息成本。补贴确权贷款的利息由贷款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自行承担,利率及利息偿还方式由企业和银行自行协商。为缓解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压力,国家相关部门研究以企业备案的贷款合同等材料为依据,以已确权应收未收财政补贴、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信息为参考,向企业核发相应规模的绿色电力证书,允许企业通过指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在指标交易市场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合理收益留存企业。

七、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为保证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各相关电力用户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各燃煤自备电厂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拖欠情况核查工作,并限期补缴拖欠的金额。

八、优先发放补贴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主动转为平价项目,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可优先拨付资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可自主协商确定。

九、试点先行。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方,以及资金需求特别迫切的企业可先行开展试点,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并在国家确定的总体工作方案基础上探索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有效做法。鼓励开展试点的地方和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开拓创新,研究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政府、银行、企业等有关方面更好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对于试点地方和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将积极向全国推广。

十、增强责任感,防范化解风险。各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行业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帮助企业有效化解生产经营和金融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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